革退、免職。
漢.王充《論衡.定賢》:「准主而說,適時而行,無廷逆之卻,則無斥退之患。」
《後漢書.卷二六.伏湛傳》:「微過斥退,久不復用,有識所惜,儒士痛心,臣竊傷之。」
喝令退出。
《文明小史.第二八回》:「西卿向縣裡說了,誣那田主虐待佃戶,收人家一倍半的租糧,縣裡聽了一面之詞,將田主著實訓飭一頓,斥退不理,倒把那些佃戶放了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