將受謫、流放的官員或罪犯加以組織、安置,令地方官吏加以管束。
《宋史.卷四七三.姦臣傳.秦檜傳》:「王廷珪編管辰州,以作詩送胡銓也。」
《清平山堂話本.簡貼和尚》:「這婆子不合假裝姑姑,同謀不首,亦合編管鄰州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