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事件之起訴者,稱為「原告」。相對於被告而言。
元.李行道《灰闌記.第二折》:「原告跪在這壁,被告跪在那壁去。」
《初刻拍案驚奇.卷一○》:「二生就討過筆硯,寫了息詞,同著原告、被告、中證一干人進府裡來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