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中切取一部分。
清制根據官員的食俸年限、科分、名次,核定其截止期限,由吏部予以選用;或舉人於中試後經過三科,由本省督撫咨赴吏部候選,均稱為「截取」。
《官場現形記.第五六回》:「其中有位候補知府,乃是一位太史公,截取出來的。」